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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和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林业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务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以及相关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是否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诉人;

2.对受理的申诉,要求申诉材料真实、齐备。对申诉材料不真实、齐备的,应要求申诉人限期予以补正;申诉人在限期内不予补正的由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与申诉事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须回避。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要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者邮寄送达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处理办法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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