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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大局,配合公寓办的调整,不服从学校宿舍调整并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当在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公寓办签订《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协议》。

第三条 学生到校外住宿,应当在放暑假前一个月内向公寓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书及班主任、学院的意见),经公寓办备案与学校签订外住协议后可以到校外住宿(大一学生不办理外住手续)。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办理延长住宿手续。毕业和休、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办完离校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7天)离开。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得私自在宿舍添置沙发、老板椅等其他家具,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放置家具的,应当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放置。我校城规、园林、木工等有做图需要的专业,学生可以购买和使用折叠桌,但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宿舍其他学生的利益。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侵占和借居空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发生问题,由学生自负;

(五)未经公寓办批准,学生不得出入异性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部分  公寓安全管理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消除学生公寓安全隐患,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禁烟,学生严禁在宿舍内和学生公寓其他公共区域吸烟。学生在学生公寓内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做到房间无人时关门关窗,切断电源。

第十条 有以下危害公寓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焚烧物品和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加热灶具;

(三)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

(四)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汽油、煤油、硫酸等危险品;

凡因以上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危害公寓安全的用电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等私改电气设备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热夹、电熨斗、电蚊香、电磁炉、微波炉、电风扇、电冰箱、煮蛋器、挂烫机、空气加湿器等具有电加热或电制冷功能以及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事故的电器,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因以上行为在造成学生公寓内用电事故及引发火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或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违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在宿舍换锁、加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出入证管理,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入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部分 公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楼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全体学生都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公寓内设施,保持学生公寓环境整洁,遵守《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学生禁止在宿舍及公寓楼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生公寓楼内的开展任何形式活动均应经过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张贴、散发任何形式广告及宣传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上网学习时应遵守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制造、传播谣言,违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网络使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楼在规定时间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验证登记,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喝酒晚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喝酒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喝酒晚归、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喝酒晚归、破坏公物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住宿学生未与班主任或者学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小动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违者予以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踢足球、打排球等体育活动,不得私自添置大中型健身器材,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经劝说不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乱刻、乱画,违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宿舍内公共物品如有丢失损坏,根据情况收取责任者赔偿费,如果责任不清,应当由本宿舍学生均摊。

第二十四条 宿舍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得在门上、墙壁或柜厨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更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钉钉子,违者赔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一学年内卫生累计三舍次不及格的宿舍,将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评优和所在班级优良学风班的评比资格。

第四部分  党员宿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党员挂牌”制度,凡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入住的学生宿舍,进行党员姓名明示,要求学生党员在学生公寓内主动关心、帮助他人,积极为学生服务,带领和督察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各项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习、工作和宿舍内务等,在学生公寓内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党组织在开展评优工作时,须将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在公寓内的表现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于在学生公寓内有突出事迹的个人和集体应予以重点考虑和表彰。在学生公寓内违反公寓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者,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延长半年考察期限,党员取消当年的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宿舍违纪被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者,学生党员给予党内通报批评,预备党员考察期延长三个月,入党积极分子半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

第二十九条  因宿舍违纪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学生党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预备党员考察期延长半年,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

 

第五部分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发生违纪现象后不协助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在发生违纪现象后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当事人加重一级纪律处分;宿舍内发现违纪现象,如无人承认,则视为集体违纪,同宿舍成员一并处理;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或者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学生公寓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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