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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0589号,2017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月)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对在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并且学生对违规、违纪行为供认不讳时,学生应当书面陈述违纪事实,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书面陈述事实的,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对违纪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陈述由违纪学生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违纪学生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六条 当学校认为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时,委托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当做好调查笔录。

调查小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的有关负责人负责召集,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小组由23人组成。

第七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调查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调查和收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注明来源和出处,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并保留原件。

第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意见应当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意见应当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批准,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意见前,应当告知学生拟被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书面请求要求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学校依据不同情况,对违纪学生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违纪、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决定。

(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退回所在学院重新调查取证,待补充材料后,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当加盖学校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其中非毕业生处分期限12个月,毕业生处分期限6个月,到期表现良好的,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及经过。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校拟对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有权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召开听证会,学校应当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规定组织:

(一)处分决定前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二)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告知其有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校应当在收到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听证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收回。

(四)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拟被处分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准予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拟被处分学生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没有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要求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记录员、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和听众。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学校应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在校内予以公告。

(八)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事件的情况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九)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调查小组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对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学校可以不组织听证,但要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原则上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具体办法详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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