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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纪和违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取消奖学金;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学生不得成立非法组织,不得非法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参与非法举行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制裁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受到刑法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偷窃、侵占、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为偷窃者提供作案情报、作案机会者或者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赌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凡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博工具或者场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围观者或者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损坏公共财物行为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公物、建筑物上刻画、乱涂乱写;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校园绿化;

(三)其它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恶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肇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一方动手的:

1.挑起事端未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另一方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挑起事端并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双方动手的:

1.挑起事端并先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动手一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挑起事端后动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先动手一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另一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酒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勾结校外其他人员和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斗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报复,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中,无故被击伤者,医药费由致伤者负担。因相互打架致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由双方依据过错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言谈举止不得体,造成围观或网络热议等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辱骂或威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的娱乐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国家法律,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共无烟区内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集体活动中,起哄、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服务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调戏、侮辱、漫骂他人等不文明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检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购买、复制、制作、出租、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和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有考试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考试违纪和一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由他人举报的考试违规行为者,经查实拒不承认,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涂改成绩或考试后因成绩原因纠缠教师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考试违规行为发现后,不退出考场或因此纠缠监考、巡考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考试违规后,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向监考教师及相关管理部门说情或者威胁者,给予违规学生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私自涂改或者伪造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借予或者借用他人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申请奖学金和资助等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旷课者和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私自离校者,根据旷课和私自离校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或者私自离校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或者私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或者私自离校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或者私自离校达11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私自离校达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勤工助学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二)利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者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四)冒用学校或者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处理违纪学生过程中作伪证、制造假案、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多次违纪或者已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立即认错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者;

(二)初犯或者偶犯,情节特别轻微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和网络管理规定者,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和《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使用网络管理办法》给予处分;军训期间有违纪行为者,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办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学生,根据《北京林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对于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中的近似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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