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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使用网络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使用网络的安全保护,保持校园良好秩序,维护校园稳定,根据国家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使用网络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工部、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学生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网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对学生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使用网络时应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网络道德,讲究网络文明,对于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使用网络时,不得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园网服务器端口;不得攻击、侵入服务器、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使用网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不作非法用途;

(二)保证不扰乱网络服务;

(三)学生查找或浏览网络内容应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带有反动、淫秽、赌博等内容;

(四)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五)不得编造或者传播任何虚假的、有害的的信息;

(六)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建立网站时,要遵守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并报校信息中心备案,方可予以发布。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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