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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0662号,20177月修订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生,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奖学金评定年度内未受党、团、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及选修课程全部合格(挂科后补考通过的不在此范围),体质健康测试达标,符合上述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二条 根据各种奖学金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北京林业大学共有四类奖学金,分别为:

(一)专业奖学金:奖励林业行业等长线艰苦专业的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术、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四)专项奖学金:国家及社会各界在校内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评定工作9月开始,10月结束。

第四条 北京林业大学的奖学金管理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校评优管理委员会,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各学院初评结果,宣传、解释本办法。如遇特殊情况由评优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学生所在班级评定后,提名各类奖学金名单,报所在学院评优工作小组审核后,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上报校评优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按月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奖学金的发放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 凡我校国家计划正式录取的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和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五个艰苦专业的本科生(不含合同委培生),从入学开始根据正常学制享受四年的专业奖学金,每月20元,每年10个月。

第八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其它各类奖学金。

第九条 如需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专业作调整,应当经校评优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符合第一章总则中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和学校的活动,爱护公物和国家财产,身心素质良好。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但综合素质测评的比例不超过15%

(四)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0%;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5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5%

第六章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包括:学术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献身国防奖学金以及由校团委组织实施的社团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等。

第十二条 学术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单科竞赛成绩优秀

1.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文艺和体育比赛按文体优秀奖学金评选)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获得学术优秀奖学金。

2.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有特等奖的,一等奖按照二等奖计算,以下同)的学生,一次性每人每次奖励800元;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学生,一次性每人每次奖励500元;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二等奖的学生,一次性每人每次奖励300元;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鼓励奖的学生,一次性每人每次奖励200元。

(二)优秀学术论文

1.在正式出版的SCI/SSCI/A&HCI/E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或CSSCI/CSCD/PKU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均有资格申请学术优秀奖学金。

2. 如果第一作者是老师,第二作者是学生,可以视学生为第一作者。

3.优秀学术论文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800元。

第十三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凡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在班级的学习成绩排名比上年度提前10名以上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习进步奖学金。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凡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文化艺术活动,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凡积极参加各类学生体育活动,在校级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学生(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力队员);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包括演讲、辩论、知识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团体前三名的主要成员);在省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打破校级以上记录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

(二)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体育和文艺特长生在省级以上体育或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名次时,可不占名额),文体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00元,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获得名次或打破校级以上记录的一次性奖励400元。

第十五条 献身国防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凡是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献身国防奖学金。

(二)献身国防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应征学生如被退兵返回学校,应当将献身国防奖学金退回。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凡是在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社团活动奖学金。

(二)凡是在校团委登记注册过的社团,按照社团人数的5%进行评定。

(三)社团活动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参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突出贡献奖评定细则》。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参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突出贡献奖评定细则》。

第十九条 其它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凡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或在其它领域有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由校评优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具体奖项以每年9月份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一)学校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校友会、国际交流合作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处以及各学院引入社会力量设立奖学金。

(二)要本着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人才培养,有利于友好交流的原则设立奖学金。

(三)获奖学生不对提供奖学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承担任何不合理的义务和责任。

(四)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需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统一管理,接受境外奖学金的项目需要经由学生工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专项奖学金的评比管理办法根据设立人的意图和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激励奋发成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单独设立,经校评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年要向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倡获奖学生把奖学金用于帮助学习、交纳学杂费等与学习相关方面。凡无特殊原因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学生,将暂时停发其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立即取消享受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奖励评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印制《光荣册》,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年平均学分积以教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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