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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表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为鼓励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才,学校决定设立北京林业大学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为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2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在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学生,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奖学金评定年度内未受党、团、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及选修课程全部合格,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良好;

4.通过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大二学生只需参加考试即可);

5.在校院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参评学生一学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不及格,不得参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共分三等,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

一等奖:按照应参评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等奖:按照应参评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三等奖:按照应参评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

三、领导机构

1.学生工作处负责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2.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综合素质测评的比例不超过20%

3.各学院的评优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和院内公示等事宜。

四、附则

1.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纳入学校评优体系,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2.学校提倡获奖学生把奖学金用于帮助学习、交纳学杂费等与学习相关方面。凡无特殊原因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学生,将暂时停发其奖学金。

3.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优资格。

4.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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