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军训期间违纪处罚办法
发表日期:2014-05-01   作者:武装部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军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设下列五种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军训期间,每天按8小时训练时间计,无故不参加训练的学生按小时旷课累积;以下各条文均针对军训期间的行为。

第四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1、迟到、早退30分钟者按旷课1小时论处。

2、旷课累积达4小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3、旷课累积达8小时者,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4、旷课累积达16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5、旷课累积达24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旷课累积达32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7、旷课累积达48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旷课累积达64小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

1、违反就餐、集体活动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不遵守作息时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营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者:

1、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2、无故或无有效证明材料不参加训练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不尊重领导,不服从指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侮辱、威胁、谩骂领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违反实弹射击场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营区、着装、军容、安全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军训期间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对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在军训中的违纪行为由军训团认定,军训团可根据本办法做出处理意见;然后由校学生工作部门做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款解释权在武装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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