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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发表日期:2012-02-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发广大辅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正确、公正地评价辅导员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校辅导员,包括各学院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辅导员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研工部、招就处、团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分党委书记为委员。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副处级以下辅导员评优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研工部、招就处、团委四部门科级干部、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组成。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既要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师生认可,又要做到规范管理,鼓舞士气,推动工作,发挥实效,在考核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重实绩、找差距的原则;领导小组评议和学生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所明确的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对辅导员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生满意度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核。

第三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学校评议四个部分组成。

1.辅导员自评:辅导员对照考核内容撰写书面述职报告,填写考核表格。

2.学生评议:学院组织本院学生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学生评议比例须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50%),平均得分为辅导员学生评议的最终得分。

3.学院评议: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小组成员(小组成员须包括本院的所有辅导员)为辅导员进行评分,辅导员不对自己评分,平均得分为辅导员学院评议的最终得分。

4.学校评议:副处级辅导员公开述职,每人510分钟,由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听取汇报后进行评分,各学院分党委书记只对本院分党委副书记进行评分,平均得分为辅导员学校评议的最终得分。

5.附加项目:为鼓励辅导员参加科学研究,提升理论素养,学校设立附加项目。

①考核年度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编委参与书籍出版的加0.2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加0.1分;

②考核年度内主持市级(含以上)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加0.2分,参与市级(含以上)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或主持市级支持课题、校内课题的加0.1分,参与市级支持课题、校内课题的加0.05分;

③附加项目的核准由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以上两个加分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最高附加分数为0.2分。

第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实行等级计分制(评定的时候只评定等级,然后折合成对应的分数进行计分)。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的总分由学生评议和学校评议两部分构成,其中学校评议占70%,学生评议占30%。其他辅导员的总分由学生评议和学院评议两部分构成,其中学院评议占70%,学生评议占30%

第八条 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优秀辅导员和不合格辅导员进行审核复议。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各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和程序由学院参考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与考核程序制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

第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辅导员考核的优秀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最终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有资格参评优秀,若超出则按照分数排名用完指标为止;

2. 辅导员考核最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副处级辅导员考核等级的确定由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直接负责;

4.副处级以下辅导员优秀等级的确定由副处级以下辅导员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按30%的比例向工作小组推荐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工作小组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述职,述职成绩排名靠前的获评优秀;

5.副处级以下辅导员考核等级在合格及以下的,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6.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辅导员将获得“北京林业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辅导员工资收入以及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1.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及《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暂行办法》(北林人发[2007]45号文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辅导员本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扣除下一年度绩效工资中20%的业绩津贴。

2.根据《北京市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不予核发当年的绩效津贴,取消第二年6个月的岗位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由学院指定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与其谈话,不予核发当年的绩效津贴,取消第二年全年的岗位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辅导员资格,由学校对其进行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

1)受到行政拘留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重大事件(恶性打架斗殴、刑事犯罪、出现非正常死亡及其它严重事故)中失职者;

3)不履行请假手续,有旷工记录者;

4)因缺乏应有责任心给学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5)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6)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只做写实性评价(包括事实类别、事由等),不确定考核等级:

1)见习期人员;

2)脱产定向攻读学位人员、因公出国(境)人员超过3个月者;

3)停薪留职人员、未聘人员及全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者;

 

附件1:北京林业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表

附件2:北京林业大学辅导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3:北京林业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北京林业大学

        20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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