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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2年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暑假将学杂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并且每学期在本院进行学籍注册注一(包括电子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到校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本院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节 选 课

第十三条 选课原则

1、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二,根据每学期的课程表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  

2、选课时所选课程不能发生冲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修课程注三

3、下列原因引起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可以办理部分时间的免听,但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不得免听。

1)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多的课程,学分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记载;

2)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

3)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每学期只能选择一门。

第十四条 必修课

1、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2、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选读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档次(学时)更高一些的同类课程,或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

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以跨院选读其它专业的必修课。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所选课程作全校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十五条 选修课的选择

1、选修课分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选修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应在四年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2、选修课采用试听制度,可以试听一周。学生试听后,不满意的课程可以在第一次上课的本周内退选。全校公共选修课可以补选,专业选修课不可以补选,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后,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若有变动,请参看教务处相关规定。

3、学院路高校共同体注四的跨校学习课程视为我校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可以折合为我校相关类别公共选修课,以教务处相关规定为准。

4、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行网上中签选课制度,具体运作办法以每学期教务处公布的详细选课办法为准。学生应按教务处安排的选课时间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专业选修课不实行中签选课制度,即选即中。

5、全校公共选修课限选人数70人(含70人)以上的,实际选课人数少于50人停开,否则少于15人停开;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20人(单班专业10人)方可开课。不能开课的课程视为未选。

6、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7、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系统实际选课名单为准,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六条 加选的课程,成绩记载在发生学期。

第十七条 课程一经选定,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不按期办理退、改选手续或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目的

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2、考核要求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

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2、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

3、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4、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用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定》。

5、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安排

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具体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有照片信息的校园一卡通)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2、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3、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4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5、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6、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教务系统中以“0”分记,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7、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9、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10、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1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1、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

1)不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等);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2)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笔袋、文具盒、课桌桌面、课桌抽屉、身体、衣服等处发现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电子通讯设备、录放音设备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录放音设备的;

1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17)其它作弊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1)、(2)、(3)、(4)、(5)条除外。

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其它途径发现以上行为并经查证后同样处理。

4、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试;

2)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324小时内在校园张榜公布;

4)考试中心备案后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

5)学生考试违规后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成绩。

第二十四条 成绩评定

1、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也可按百分制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内实习、课内实验、课堂讨论等)在考核成绩中应占20-40%的比例。军训及劳动课等难以评定学生个人差异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通过、未通过二级制评定。

2、计算平均成绩时,五级制需要换算成百分制,其换算关系见下表:

五级制

百分制

优秀

90-100

良好

80-89

中等

70-79

及格

60-69

不及格

低于60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积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式中,P为学生的平均学分积,可以按学期、学年或全学程计算;n为学生在所统计期间内选修科目门数;Fi为科目i的相应学分;Di为学生i科目的成绩。

2、计算平均学分积时采用二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不计入内。

第二十六条 平均学分积是各种评优及有关激励机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考核过程中因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交卷,成绩正常记载。学生也可以凭校医院证明于两日内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退出考场者,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无故缺考或不按时交卷者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非英语专业本科外语教学采用分级教学的方式进行,入学后的1-4学期分别按1-4级组织教学、考核,每级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艺术设计专业按预备级、1-3级组织教学考核。

第三十条 缓考

学生因事因病或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考试后一般不予办理缓考。缓考办理程序为:持相关证明在教学办公室填写缓考申请表,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并由学生本人将缓考申请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补考

1、学生应及时在教务处网站查询考核成绩,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以确定是否有不及格的课程,准备补考。

2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须补考,全校公共选修课不补考(重复选修同一门全校公共选修课,考试成绩按补考记载)。不及格的课程补考次数仅一次,补考在不及格课程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初进行。学生无须补考报名,须在教务处网站查询考试时间,并按时参加补考。如某学生高等数学A在第1学期不及格,该学生第2学期初须进行补考。结业的同学可在最长学习年限(连同在校学习时间总共不能超过六年)内申请重修,按旁听生对待。

3、除特殊情况外,补考未参加者,以旷考论,成绩记为零分,并计入考试次数。

4、每学期的第2-5周进行上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进行协调安排。

5、补考、重修课程考核与正常课程考核有冲突时,可申请正常课程考核缓考,补考、重修课程不允许办理缓考。

6、补考通过者成绩按60分记。

7、纯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学习。

8、不及格的必修课补考后若仍不及格,须重新修读,重修通过的话按“60”分计;若重修仍未通过,在学校开设该课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重修。当重修课程与正常学习的必修课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不允许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补考后若仍不及格,不允许重新修读,只能另修读其他课程。

第三十二条 免修、免听

1、学生自身掌握的知识已经超出或达到应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者,可以办理免修或免听手续;学生应修的某门课程因某种原因不能跟班听课,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2、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劳动课及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3、因身体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上保健体育,经任课教师考核通过,方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4、申请免修、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需根据课程表在开课学期的第1周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5、免修申请者必须参加开学初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视为取得学分,以60分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该课程准予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按原人才培养方案学习,该课程不能再提出免修。

6、获准免听的学生须随时了解免听课程进程,按时完成教学过程中规定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其它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

第四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升级 达不到留(降)级条件的,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跳级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认定)可以提前修读后几个学期的课程,全部合格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五条 留(降)级 每学年未取得学分数达25学分留级,该年级所有课程需重新学习。(全校公共选修课不统计)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一年级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前三分之一者;

2、参考大学期间所取得的成绩,经认定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因学校或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在校期间违纪受到处分者;

2、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3、文科生申请转入理科(文理兼收的理科专业除外)、工科专业者;

4、定向生、国防生、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

5、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6、应作退学处理者;

7、必修课不及格者;

8、英语、数学成绩低于70分者;

9、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因身体原因,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手续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由所在学院院长提出推荐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和学校审批。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后将申请表转至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切手续齐备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所有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完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在每年四月、十一月提交申请。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为六年(含休学,服兵役除外)。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在校学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奖学金发放标准和办理,按学生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具有合同医院(北医三院)病情证明和休学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回家疗养(学校不提供住宿条件),不得擅自在校听课考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期间的公费医疗按学校校医院规定执行;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6、休学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7、学生休学期满两周内,不能复学的须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和继续休学申请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

8、学生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否则取消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十五天内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并开具可以复学的医学诊断证明,回校后经校医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复学;

3、复学生学费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私自返校参加课程学习和各种考试。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补考前)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2、学生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不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而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每学期末累计未取得学分达30学分者(只统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教务处签署意见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4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和成绩单,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4、退学学生应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有权令其离校,并不发给其任何证明。

5、退学学生离校时,学费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到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参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内相关文件。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记,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所任课程进行考勤。班级其它集体活动考勤由班长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请假手续

1、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须有医院证明;

3、请假批准权限:班主任为3天,学院为1周,1周以上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四十三条第2点办理;

4、超过准假期限,应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日数按旷课处理。

第九节 奖励与处分

此部分内容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节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学习年限:凡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一般在校学习时间为四年。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毕业;学习四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留级或降级,学费按新编入年级收取,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为六年。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

1、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核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审核标准者不予毕业。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仅毕业论文答辩不及格且不留级降级者,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普通本科生为六年)通过旁听等形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后换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3、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4、高职升本的学生,应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达到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可以毕业。毕(结)业证书学校按规定发放,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本科学生凡完成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悔改表现不突出者;

2、考试作弊者;

3、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

4、外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或国际水平二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

5、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6、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第六十三条 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保证教育质量,对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教学上要严格要求,必须依照教学要求,学完规定课程,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对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学习困难,无能力完成学业或表现不好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同时也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申请中途终止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被取消资格的及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派遣,属在职人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1、各学院根据本规定认真审查,提出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中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

2、教务处汇总各教学院审核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各种学历证明须有教务处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各学院不得开具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于二〇一一年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二〇一二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通知与本条例矛盾时,均以本条例为准。解释修订权在教务处。

 

 北京林业大学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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