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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17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6-02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现启动2017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我校2017年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对于往届毕业生的逾期申报材料,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不予接收。

二、就业地区要求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西部地区包括西藏(拉萨市市辖区除外)、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区外(城关区)均纳入补偿、代偿范围,但金融、烟酒、通讯类除外。

三、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可以纳入补偿代偿范围,但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以及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四、代偿标准

毕业生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只能在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二者选其一申请,以最后学历的学费或贷款为准。本科生申请金额上限为8000//年;研究生申请金额上限为12000//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上限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申请。 

代偿资助对象需至少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每年都要进行在职在岗审查,教育部分三年将代偿款发放至学校,由学校转发给学生本人,每年发放代偿金占总代偿金的比例分别为33%33%34%。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五、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 《知情承诺书》(1份)

 

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

联系人:李斌、任丽红         联系电话:6233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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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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