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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表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

北林学发〔201241

第一章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倡导“笃学博闻、慎思善行”的优良校风学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我校学生中树立了一批学习的楷模。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经验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林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北京林业大学正式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全部合格,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2.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4.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5.在校期间曾获得一次以上“优秀研究生”,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一次“三好学生”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6.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名列前茅,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学位证书;

7.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并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9.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评定工作每年4月开始,5月结束。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的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组成校评优管理委员会,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各学院初评结果,宣传、解释本办法,如有特殊情况由评优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报各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上报校评优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各学院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原则上每班评选一人。

第八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在毕业生毕业典礼中予以表彰,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院、校两级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北京林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北林学发[2006]40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

 

 

                                      北京林业大学

                                     二○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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